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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分為報復性的懲罰、懲戒性的懲罰、感化性的懲罰、恕道性的懲罰。
(1)報復性的懲罰:
為最原始的懲罰原理。依據「因果報應」,「報應性賞罰」的原理,加以施行的一種懲罰。ex: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。
(2)懲戒性的懲罰:
與「報復性懲罰」相似,但差別在:「報復性懲罰」在報復對方;「懲戒性懲罰」重在懲戒作用,即殺雞儆猴。
例如押 把獎懲名單公佈在公佈欄上面就是屬於─懲戒性懲罰!
(3)感化性的懲罰:
這是較富有教育性的動機之概念,目的在使受教者改善其行為,且用安排適當的補過及贖罪機會,使其學會重新做人。但對於犯錯者必須適當地限制其權力或自由,待其改過遷善後,才回復其權利自由。
(4)恕道性的懲罰:
其原理乃基於「公平對待」與「分配正義」的概念,亦即「以不公平對待不公平」,「平等地對待平等的;差別地對待差別的」。